2026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不同的纳税义务进行核算,其指标按照相应的核算类别分别列示:对于规定实行单独税务核算的类别,不得合并其征税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何区别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属于不同税种,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区分与其相关的征税对象、核算指标以及与财政预算的结算。没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依据,不得将为一种税款计算的指标转入另一种税款的计算中。
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时,会计人员按照收入类型以及税务核算规定的其他类别,对与该税种相关的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对于增值税,相应业务自身的指标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原始凭证可以用于准备两种税款的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核算程序相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规定,单独税务核算中应区分的类别尤其包括:经营活动类型或若干经营活动类型的组合、销售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营业额、收入类型、建设项目以及税率。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了不同征税条件并要求单独核算的类别,纳税人无权合并征税对象及其相关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在实践中,一项经营业务可能包含多个指标,会计人员应在各指标对应的分析维度中予以反映。为避免信息混淆,应针对每种税款保留其与原始凭证、交易对手、合同、业务类型以及所适用税务核算类别之间的关联。
会计人员宜将数据分为以下四组:
- 原始凭证所载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值;
- 与增值税核算相关的业务指标;
- 企业所得税税务核算所使用的收入类型及其他数据;
- 交易对手欠款以及各项税款与财政预算的结算。
这种划分有助于核对各项纳税义务的信息,并在编制报表前发现差异。同时,强制性单独税务核算仅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情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如何在1С中反映销售业务
在1С中,应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反映销售业务,并填写对具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所需的分析信息。凭证名称、字段组合以及过账变动的构成取决于所使用的配置、配置版本和销售类型。
录入业务时,会计人员需要分别检查销售价值和增值税指标,以及将用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分析数据。交易对手、合同和原始凭证一致,可确保各项记录相互关联,但不能作为合并不同税种指标的依据。
如果某项业务需要进行单独税务核算,则应在信息库中保留相应的区分类别。这些类别可能包括销售营业额、收入类型、经营活动类型、建设项目或税率。适用类别清单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和税务会计政策的规定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具体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必须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会计政策设置以及组织的工作会计科目表。因此,对所有销售业务统一使用同一套会计分录是不正确的:商品销售、工程施工、提供服务、资产处置、调整和预付款抵销均须通过各自对应的凭证和分析信息予以反映。
凭证过账后,应分析已形成的变动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所载金额、增值税数据、收入类型、与买方及财政预算的结算,以及组织为准备税务数据所使用的各项分析维度是否填写完整。
更正先前已反映的业务时,务必保留调整记录与原始凭证之间的关联。会计人员应分别按每种税款核对原始指标和更正后的指标,以避免更改一条记录导致另一核算类别发生无依据的变更。
纳税人自行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单独税务核算程序。如果需要进行分配,其中还应确定共同收入和支出清单,以及将其在区分类别与其他经营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会计人员应检查哪些事项
在反映业务之前,必须确定其经济实质:普通销售、对先前办理的销售进行更正、抵销预付款,或其他经营业务。随后,会计人员应核对合同、交易对手信息、原始凭证、业务类型、核算分析信息和金额。
实际检查程序可如下进行:
- 将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与原始凭证及合同条款进行核对。
- 单独检查与增值税核算相关的指标。
- 检查企业所得税税务核算所使用的收入类型和其他分析特征。
- 将买方欠款与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果预付款抵销与该业务有关,还应将其纳入核算。
- 分析凭证在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中的变动记录,不得用一种税款的数据替代另一种税款的指标。
- 进行更正时,将新记录与原始业务进行核对,并保留二者之间的凭证关联。
如果某项业务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适用其他征税条件的类别,会计人员应在单独税务核算中将其区分列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其他征税条件还包括减少税额、免税以及适用特别税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付款凭证用于证明资金已划入财政预算,但会计人员在办理该凭证时,应使用已确定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金额。在付款用途和核算分析信息中,应分别反映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便将付款与相应义务进行核对。
商品进口业务需要根据与相应进口有关的凭证单独反映。将其录入1С时,会计人员应关联供应商、合同、收货和税务指标等信息,之后检查所使用的全部核算维度中的变动记录。具体凭证和字段组合取决于业务类型以及已安装配置的功能。
如何避免混淆税种
主要控制程序是分别核对各项指标。会计人员应针对每种税款分别形成业务明细,将其与原始凭证及财政预算结算数据进行核对,然后检查分析信息是否完整。
单独税务核算要求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业务,而仅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规定了此项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应区分类别,对征税对象及其相关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对于采用以简化申报表为基础的特别税制的纳税人,另有专门规定:如果产生按照一般规定征税的收入,应将其与特别税制下的纳税义务分别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不得直接根据一种税款的核算指标计算另一种税款,也不得认为某项业务在一种税款核算中完成反映后,其在另一种税款中的处理也已完成。必须将自动生成的记录与原始凭证以及每个分析维度的用途进行核对。
编制报表前,会计人员应检查1С中实际采用的单独核算规则是否与组织的税务会计政策一致。对于经营活动类型、收入类型、销售营业额、对象或税率不同的业务,应予以特别关注。
控制程序最终通过核对原始凭证、核算登记簿以及与财政预算的结算来完成。如果一项业务涉及多种税款的核算,应依次针对每项纳税义务进行检查,同时保留其与该经营业务的总体关联。
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否作为同一项纳税义务核算? — 否。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应区分与其相关的指标。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要求实行单独税务核算的类别,不得合并其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是否始终需要对任何销售业务进行单独税务核算? — 该义务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产生。第210条列出了应区分的类别,并明确规定:如果这些类别适用不同的征税条件,则禁止将其合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税务核算中可以区分哪些类别? — 其中包括经营活动类型或若干经营活动类型的组合、销售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营业额、收入类型、建设项目以及税率。完整的适用类别组合取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针对具体业务规定的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应在哪里规定单独核算程序? — 纳税人自行在税务会计政策中作出规定。其中还应确定共同收入和支出清单,以及将其在区分类别与其他经营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能否根据增值税记录确定企业所得税指标? — 增值税记录本身不能替代企业所得税税务核算数据。会计人员应将每项指标与原始凭证及其对应的分析维度进行核对。
如何在1С中检查业务? — 应将原始凭证与已过账金额进行核对,检查每种税款的数据、与交易对手及财政预算的结算,以及会计政策规定的分析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单独税务核算规则”,2026年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