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电子发票中的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税务核算以坚戈为单位并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业务按实际发生时确认,而非按付款日期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会计中的电子发票是什么
电子发票是会计人员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发票。该文件包含供应商、接收方及所反映业务的信息,因此需将其中的数据与合同、原始凭证和税务核算数据进行核对。
处理电子发票时,必须区分经济业务、其凭证记录以及与交易对手方的结算。收到或支付款项本身并不能决定业务的确认时点:采用权责发生制时,应以工作完成、服务提供、货物发运或向买方或其授权代表交付货物的事实为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电子发票包含识别业务及其参与方所需的信息。审核文件时,会计人员尤其应注意:
- 文件的一般信息;
- 供应商和接收方的详细信息;
- 银行信息(如已填写);
- 合同信息;
- 证明供货的文件信息;
- 商品、工作或服务的数据;
- 与该业务有关的补充信息;
- 电子文件的签署信息。
需要填写的数据内容取决于业务参与方和业务条件。因此,会计人员不仅要核查各方的基本信息,还要核查与具体供货、合同及原始凭证有关的专项信息。
虚拟仓库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相连接。使用虚拟仓库时,会计人员应将商品及其流转数据与组织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进行核对。具体业务的凭证办理程序取决于业务内容和商品的实际流转。
会计人员在电子发票中核查哪些数据
电子发票使用系统信息和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必须区分由信息系统分配的编号与供应商会计系统中的文件编号,并核实电子发票对应的是相关经济业务。
电子文件的开具日期与业务实际发生日期可能具有不同的会计作用。因此,应将电子发票中的日期与证明文件所列的发运、货物交付、工作完成或服务提供日期进行核对。
对税务核算而言,业务实际发生的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业务结果应按其实际发生时确认,包括工作完成、服务提供、货物发运以及向买方或其授权代表交付货物之日,而非按收款或付款日期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对收到或编制的电子发票进行实际审核时,可以包括以下操作:
- 将供应商和接收方信息与合同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 核查合同信息及证明供货的文件信息。
- 核对商品、工作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已填写的数据。
- 将业务日期与货物发运、交付、工作完成或服务提供文件进行核对。
- 核查电子发票在信息系统中的状态;如果已制作文件的新版本,还应核查其与原文件的关联。
如果电子文件的信息与此前开具的纸质发票有关,会计人员应核对两份文件的日期、编号和内容。此项核查有助于避免同一业务被重复记录,并保持原始凭证、电子发票与税务核算数据之间清晰的关联。
如何处理更正、补充或撤回的电子发票
接收方必须监控更正和补充电子发票以及文件撤回信息。每项变更均应与合同、原始凭证及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信息系统中的查看状态显示文件的处理阶段,但不能替代实质性审核。会计人员还需单独评估业务参与方、日期、供应标的是否填写正确,以及变更后的电子发票与原文件之间是否存在正确关联。
如果更正发票的接收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则有权自收到该发票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拒绝接受该更正发票。应按照信息系统现行功能规定的程序,通过信息系统记录该决定。
工作流程可如下安排:
- 每天或按照组织内部规定的周期查看收到的电子发票;
- 单独跟踪更正和补充文件以及撤回信息;
- 将变更内容与合同、原始凭证及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 直接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记录所作决定;
- 保存决定的内部依据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生技术中断时,会计人员应记录日期、受影响的文件及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并在恢复访问后核查其状态。不能仅因无法访问系统,就自动认定既定的文件处理程序已经发生变更。
常见问题
简单来说,什么是电子发票? — 它是供应商和接收方在信息系统中处理的电子形式发票。会计人员应将其中的信息与合同、原始凭证和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有何区别? — 电子发票在电子系统中开具和处理。如果同一业务同时涉及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会计人员必须核查其详细信息是否一致,并避免重复记录该业务。
谁为电子发票分配登记编号? — 系统编号由信息系统生成。应将其与供应商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文件内部编号加以区分。
拒绝接受更正电子发票有多长时间? — 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接收方有权自收到更正发票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拒绝接受该发票。应通过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现行功能记录该决定。
开具日期与业务日期相同吗? — 不一定。在税务核算中,业务按实际发生时确认,包括工作完成、服务提供、货物发运或交付,而非按付款日期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税务核算规则”。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条。
